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但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为竞业限制划出合法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虽然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劳动者只掌握公司的少部分商业秘密。例如一个药品公司的劳动者只掌握两款药的商业秘密,后来去了另一家药品公司,但是这个药品公司所生产的药物与原先那两款药物没有任何关系九游会ag,不具有竞争性,此时也不能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我们这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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